借条中的担保责任与保证方式
借条中的担保人承担的是担保责任,而这种责任具体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。
一般保证是指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,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,代为偿还债务。但是,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,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,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。同时,如果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,那么保证期间通常默认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。
另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,这意味着当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,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,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,代为履行债务。在这里,保证人并没有先诉抗辩权,也就是说,在保证期间内,如果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,那么保证人不得拒绝。
借条中的担保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。这两种方式各有特点,具体应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。